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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押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在承租人违约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害时进行抵扣。押金本身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出租人长期占有押金且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押金不计利息,则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出租人对押金的实际占有构成了对承租人资金使用权的占用,由此产生的法定孳息——即利息,应归承租人所有。
具体是否应归承租人所有,还需参照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押金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计算利息以及利息归属问题,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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