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现行政策对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法院暂不支持继承人的继承诉请!

  廖某与王某1等继承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部级干部所购公房 政策限制 所有权处分权能 继承

  【要点提示】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国家部级干部所购公房,现行政策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继承将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政策相悖,故此,继承人暂不可继承涉案房屋。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廖某(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5与徐某于1944年结婚,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王某6【2005年10月30日去世,有一子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徐某于1996年12月31日去世。2000年9月5日,王某5与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5于2015年1月2日去世。

  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5名下。该房屋原系王某5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王某5于1998年3月7日购买上述房屋,并向单位交纳上述房屋的购房款38592元和维修金4595元,后其所在单位于1999年10月22日将上述购房款和维修金全部退还王某5。2000年12月11日,王某5与其所在单位某部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王某5于2000年12月12日交纳房款52962元,于2007年12月5日交纳房款483元。共计支付购房款53445元,其中,计算标准部分房价时使用王某5工龄60年,使用徐某工龄43年。

  另被继承人王某5遗产还包括银行存款、基金等。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向法院诉请:1、涉案房屋由其四人平均继承所有;2、自2012年至王某5世时廖某从王某5的工资折共计支取的49.3万元中未花费部分由四人平均继承;3、王某5补发离休费8680元由四人平均继承;4、廖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属于王某5的遗产部分由廖某与其四人继承所有;……

  一审后廖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涉案房屋为王某5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产权份额归我个人所有,剩余50%由我与王某1、王某2三人继承;2、依法改判王某5的存款与基金等其他遗产由我与王某1、王某2继承,我应该多分,其份额不少于30%,王某3和王某4应不分或少分;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

  【一审】:

  一、登记在王某5名下的涉案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廖某共有,其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各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十四的产权份额,廖某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四十四的产权份额;

  二、三、四、五、六、七……

  八、驳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八项;

  三、驳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

  驳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因现行政策对部级干部所购公房所有权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继承人暂不可要求继承该类房屋!

  一审:涉案房屋原系被继承人王某5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王某5于1998年向所在单位交纳购房款购买上述房屋,1999年其所在单位将上述房款退还,后王某5再婚后与所在单位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上述房屋,购房时使用了王某5、徐某的工龄优惠。综合考虑房屋购房过程、工龄优惠情况、再婚时间等情况,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由王某5享有百分之七十的产权份额、廖某享有百分之三十的产权份额。王某5享有的百分之七十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作为王某5的遗产,由继承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廖某平均继承所有。因该房屋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故涉案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廖某共有,其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各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十四的产权份额,廖某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四十四的产权份额。

  二审:王某5原系国家某部副部长,属部级干部。诉争房屋系部级干部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关于部级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能否继承的问题,法院认为,现行政策对此种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判决继承则将发生此类住房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结果与现行政策相悖,因此,继承人暂不可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再审/北京高院:诉争房屋系部级干部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关于部级干部所购买的公有住房能否继承问题,现行政策对此类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因此,暂不宜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