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吴建国和王东是中国电网城区供电局的同事,两人为了相互照应,在单位附近找到了一处两居室的房屋,共同居住。
2016年9月25日,吴建国与房屋所产权人张胜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于居住,租期3年,自2016年10月1日到2019年9月30日。年租金共30000元,每年10月1日前交付下一年房租。
合同签订时,王东也参与其中。出租人张胜利知道吴建国和王东共同承租房屋,但在签订合同时,仅吴建国一人在承租人处签字。
2016年9月29日,张胜利交付房屋。吴建国和王东共同交付一年租金30000元。
由于冬季暴雪,电力事故频发。2017年1月10日,吴建国和王东接到电力抢修任务后,立即前往事故地抢险。在抢修中,吴建国误触高压电网意外去世。
张胜利知晓上述事情后,认为王东并不享有合同权利,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王东认为自己也是承租人,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王东前来律所咨询,了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效力】2016年9月25日,吴建国与张胜利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是用于居住,约房屋的承租人为吴建国,还约定了租期、租金等其他事项。
其三、【本案的实际承租人】2016年9月25日,王东参与了合同的协商过程,且张胜利知晓王东也将居住使用房屋。
2016年9月29日,吴建国和王东向张胜利共同交付一年租金30000元。
由于张胜利知晓王东也是承租人,王东也履行了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因此,本案的实际承租人是吴建国和王东两人。
其四、【吴建国去世后王东的继续承租权】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为吴建国一人,但实际承租人为吴建国和王东两人,在其中一个承租人去世后,另一个承租人当然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此种情况更多见于夫妻及家庭成员之中,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多人居住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在吴建国去世后,王东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