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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广州损害赔偿律师-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侵权责任判定规则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

    1.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加害人的,应当由可能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所有居住人给予受害人以补偿——郝某诉王某等25住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以外,其余具有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可能的所有居住人给予受害人以补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张兵诉王还元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案号:(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23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当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陈涛诉王平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当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该规定的责任是补偿责任,这是由其责任基础决定的。由于无法找出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如果对受害人不进行赔偿,那么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不利的。因此,从损失分担的公平角度来说,规定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是合理的,也正是由于责任基础的不确定性,所以才明确的是补偿责任。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190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4.飘窗玻璃自爆属于物件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重庆商社博瑞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飘窗玻璃系建设工程中的装饰工程,因飘窗玻璃自爆发生侵权的纠纷系物件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同时,虽然相关法规规定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但该期限仅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免费修理义务的期限,超过保修期限的,其仅能免除免费维修义务,仍必须承担因飘窗玻璃自爆导致的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案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50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5.洗车时被楼顶脱落的瓷片砸伤,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颜某诉某洗车公司、吴某、村委会和经济社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洗车时被楼顶脱落的瓷片砸伤,受害人依法有权向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主张赔偿权利,赔偿标准参照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2日第3版

    6.物件脱落、坠落侵权纠纷,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葛红贝诉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7幢部分业主、使用人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有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国家,交由国企等管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在责任形态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15)丽莲民重字第1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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