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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损害赔偿裁判规则

  1.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蔡扁、戴阿宗诉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水库作为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作为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1辑(2017.5)

 

  2.高风险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冒险者自担责任——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

  案号:(2016)京02民终49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7辑(2017.1)

 

  3.对抗性体育竞赛中的人身损害,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杨玉荣诉宾成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抗性激烈的体育竞赛具有高风险性,对于因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在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情形下,对损害结果应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并应从补偿范围、影响补偿因素和分担损失比例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实践性。

  案号:(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3辑(2018.5)

 

   4.劳动者在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侵权赔偿——赵祥云诉无锡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本案要旨:劳动者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侵权赔偿,只是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我国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关系是“工伤优先+差额补充”模式,劳动者在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侵权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赔偿是过错责任,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过错时标准要低,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29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5.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出租房中,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分担损失——王能贤、张南秀诉黄世斌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争吵中因疾病在内的多种原因致人死亡,双方均无过错且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等因素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案号:(2015)集民初字第2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6.校外托管机构属于“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同学校、幼儿园等同样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胡双蕊、林世刚诉宁能棕、厦门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寄托主体,应认定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同学校、幼儿园等同样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外托管机构就被托管对象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须具有两个特殊要件:一是人身损害须发生在教育机构之内,且属于学习、生活期间;二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15)湖民初字477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2辑(2018.4)

 

   7.共同饮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发生致人损害后果的,共饮人需担责——赵茂军、吴家玉诉赵宝清、唐德国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饮酒发生致人损害后果,共饮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41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8.先行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最终损害,但若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人责任成立——李学州诉申学文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先行的侵权行为诱发了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虽然先行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最终损害,但若先行的侵权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则也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成立。此外,侵权人责任成立并不排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案号:(2014)台温民初字第10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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