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新

 在实务中,对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民法通则》及《意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基本趋于一致,较为合理。下面仅对侵权行为导致受害方残废或死亡的赔偿范围和项目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对此,《民法通则》、《消法》中只规定了一个原则,并未规定计算标准,而《意见》则说:“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至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但没有规定赔偿的年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项的规定是:“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由此,可以推断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问题上,基本采纳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二、伤残用具费赔偿。对此,《民法通则》、《意见》、《国家赔偿法》均未作规定,《消法》仅列为赔偿项目,未明确其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残废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三、丧葬费赔偿。对此,《民法通则》、《消法》均只规定为应赔项目,但却未明确具体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更具操作性。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的规定又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特征。

  四、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民法通则》及《意见》没有规定此项赔偿项目,这是一个缺陷。因为通常说,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性质。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制度,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