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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一、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责任主体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

  (1)生产者

  第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准制造者。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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