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嘉兴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在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达成协议。
据介绍,2018年10月1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冲洗地面时将未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总量约2吨。经确认,所排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副局长 顾永良:按照环保部门的话,(危险废物)要有专门的处理渠道,不能随意倾倒,随意排放。
在对这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中,南湖区检察院向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对环境污染予以清除,对受损害的环境予以修复,并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南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 沈志伟:当事人犯罪情节也不是很严重,而且有悔罪之意,等于说希望对环境修复做些补偿。

损害环境当事人 朱某: 我们也认识到这方面的缺陷,我们马上进行了整改,把废水收集起来,进行再处理。(环保)是个高压线。
根据评估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损害环境一方共要赔付2万元。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当场赔付2万元。据悉,这是2017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嘉兴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杜瑞杰: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第二个体现了我们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决心。

嘉兴市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助理 史非凡:这个案子应该是在嘉兴市起到了很好的样板和示范作用,相比于我们之前办理的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用这种磋商的形式,能够更好的节约一些司法资源,更快的对我们的环境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