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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州劳动律师-工伤赔偿协议能否因不公平而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环某受被告仇某雇佣从事立模工作,2016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浙江省某工地从事支模板工作时,从架子上跌落,后被急送当地医院治疗。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协商,原告出院回老家江苏如皋治疗修养,在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内容为大致为:乙方环某是甲方仇某聘用的工人,于2016年7月13日进场,进入浙江省某工地工作。2016年7月在施工期间,乙方在支模板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导致两根肋骨骨折,后由甲方及时安排人员送医治疗,在治疗期间甲方支付全部乙方医药费用等共计6000元。经过住院治疗观察,并遵医嘱需静养15天,身体无其他不良症状,可以出院。在此基础上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赔偿条款。一、甲方承担乙方在院期间的治疗费等共计陆仟元整(¥6000元)。二、乙方出院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另外一次性支付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费和就业补助、误工费、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用合计人民币¥116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三、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四、甲乙双方前述本协议后,双方劳动协议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工伤有关的事宜向甲方及与甲方相关的任何企业及个人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1月14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9、10肋)、左肺挫伤等。其中创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予以脾切除,符合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原被告双方的意见:

  原告环某认为其在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在原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后,原告并未拿到11600元费用,同时原告对伤情存在误解,意想不到继续治疗花费了更多的医疗费,更意想不到脾切除造成了严重的残疾,要求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书。

  被告仇某认为原告对其伤情是了解的,是原告主动签的协议,现在不应该反悔,而且造成脾脏切除的后果原告也是有过错的。

  裁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工伤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头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谢破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仅为17600元(含住院期间治疗费6000元),在协议书中仅明确有两根肋骨骨折,原告方不知其在后续治疗中脾切除,也不清楚脾切除构成伤残,原、被告所签协议非其完全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原告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由此产生的损失,无论参照工伤标准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均存在较大差距。综上,原告对其构成伤残的事实存在重大误解,进而导致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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