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先生于2016年5月26日入职于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神州专车”司机。双方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离职原因: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朱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员工朱某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根据《驾驶员管理手册》、《员工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朱先生最后工作至2018年4月27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
仲裁结果:
裁决深圳某公司支付朱先生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355.88元;支付朱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720元。
律师分析:
公司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缺席判决,朱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公章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均予确认,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保护。因公司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故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并对其负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对朱先生申请的诉求及相关证据均予采信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