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中断缴纳社保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判决全额赔偿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7年10月进广州某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4月3日,李某在该公司车间工作时被砸伤,经住院清创缝合加内固定手术。2014年5月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评定为八级伤残。该公司因中断时间为俞某某缴纳社保费用,致使李某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俞某伤残补助金等。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法院2014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某机械公司上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机械公司虽曾为李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因自身的原因出现中断缴费情形且至今未能向社保部门补足,殆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李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