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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如何确定?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42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

  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42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争议,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者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形具体包括:

  (1)外国人直接受雇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即劳资双方均非中国公民或中国企业,而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地点是在中国境内;

  (2)外国人受雇于外国企业后被派往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劳动者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涉外劳动争议的情形包括:

  (1)外国人受雇于中国企业并被派往境外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

  (2)中国人受雇于中国企业后,被派往境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工作;

  (3)中国人在国外直接被境外的外国企业雇用;

  (4)中国人被中国企业雇用后被派往境外为外方提供劳动服务。以上各类争议应当适用我国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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