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假,是我们大家通俗的叫法。但是,对于现在提出的“保胎假”这一新概念,我国目前的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保胎假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在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有所指出。保胎假大概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产前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种情况是女职工怀孕后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
它的请假前提是,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必须批准,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病假情况进行操作。
第三种情况是,女职工关心胎儿发育情况,怀孕后要求在家休息保胎的。
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拥有自主权,可批可不批。
孕妇休保胎假,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给孕妇准许“保胎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