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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孕期、产期、哺乳期被单位辞退怎么补偿?

在我国《劳动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员工拒绝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并且对于出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所以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当然劳动者可以放弃权利提出辞职。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宜,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时间上的一定限制,但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未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满足任何条件。

 

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作为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但要么仅仅是根据直接上级的个人主观喜好,要么是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办法,以及客观的考核记录,这些都使考核不合格的结论失去了制度依据,从而达不到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目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地设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和办法,并且将其和录用条件结合起来,从而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客观有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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