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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实现涉外仲裁有效支持促进国际仲裁事业发展

一、正确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在商事纠纷中,在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另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我国法院通常要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和判断。依照我国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三是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其中关于仲裁机构的选定有非常特别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我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并非当然地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是首先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认定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法院首先适用当事人明确选择的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来认定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中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将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来认定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既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尽可能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以保障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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