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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何谓“不能胜任工作”《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如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工作效率低的法律定性。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那么工作效率低下不应该认定为消极怠工,而应该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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