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的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缴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试用期的员工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保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规定的是几个月?
试用期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
1、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果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