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工伤认定并确定停工留薪期后,员工在此期间应全额领取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及相应福利,不受影响。
在工伤赔偿中,生活护理费是针对因工致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所支付的一项费用。其确定主要依据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相关医疗或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具体而言,会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
1. 首先,需要确定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这通常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其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护理依赖程度对应不同比例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3. 最后,结合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实际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