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登记表是新员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验、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表格,用于用人单位掌握员工的基本情况,并交由用人单位保管。而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员工就岗位、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员工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书本质上并不相同,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近日园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卢先生的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竟被公司拿来当作了劳动合同书,这使得卢先生无法接受。
2016年11月卢先生跳槽入职某贸易公司任零售部经理一职,公司口头允诺卢先生每月过万的高薪。入职后,公司仅要求卢先生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社保。几个月后,卢先生认为公司常克扣其加班工资,又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高层有了摩擦,谁知竟被老板踢出了工作群,公司单方面宣布将其开除。
卢先生遂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拿出当初卢先生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称上面有卢先生的自行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和公司总经理同意录用的批注,该表背面附件有约定的工资标准等信息,实际上就是当初双方签订的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书”,因此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对被告公司提供的原告卢先生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进行了审查后发现,卢先生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仅载明其身份信息、工作经验、教育经历、家庭成员等,所谓约定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报酬构成、工作时间的附件仅有公司的公章而未有卢先生的签名,且该入职登记表为公司单方面提供,该表正面及反面的打印油墨清晰度不同,页眉的宽度也前后不一,且经法院释明,公司对上述正反面内容是否为一次性形成未申请鉴定。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后经法院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卢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万元。
法官提醒:
《入职登记表》仅为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入职登记表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关系的履行,否则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