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三方协议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承担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同义务,视为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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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村委会、环保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村道建设合同,约定村委会应支付建筑公司132万元工程款,由环保公司代替支付;村委会如在约定期限不能支付环保公司,则发包给环保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自动转为环保公司所有。2014年,环保公司据此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先期支付建筑公司80万元工程款。2015年,村道建设工程完工后,因环保公司以土地承包合同被生效判决解除为由拒付余下52万元工程款致诉。
法院认为:①从案涉村道建设合同约定内容看,形成三方协议原因系基于村委会无力支付工程款,目的系为保证建筑公司工程款落实。从三方协议约定付款方式看,132万元工程款抵作土地承包合同中环保公司应支付村委会土地承包费,由环保公司以分期方式直接支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负责为环保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及相关财务证明,该约定将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义务转移至环保公司,可视为债务转移。②环保公司以其与村委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为由,主张其不应再承担支付下欠工程款义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环保公司与村委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因村委会违约无法履行,经法院判决解除,但该案中并未涉及三方协议,该三方亦未重新协商解除三方协议。建筑公司基于环保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而签订了三方协议,建筑公司按约定在2014年8月已完成了村委会道路修建工程,按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环保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剩余52万元,故本案已具备付款条件,环保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付款义务。判决环保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余下工程款52万元。
实务要点: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同义务,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18)陕01民再191号“某建筑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三方协议中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认定——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西安市临潼区秦岭生态保护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杨家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黄海鹰,陕西高院;李姝云,西北政法大学),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注》(201704/62:69)。
备注:前述“实务要点”系基于再审判决理由得出,非基于索引原文及对应指令再审裁定理由,二者结论相反。编者认同再审判决结果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