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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07月08日生效)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民诉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对其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2、如果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如被执行人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或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即法院对异议的理由不进行审查)。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不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基础上,如果申请执行人坚持认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

  3、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之外的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如该厉害关系人认为其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真实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标的异议的规定处理。

  4、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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