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失债的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的契约是广义的债务承担,它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构成要件与效力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转移”基本相同,即合同义务(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负担其债务。被告房产公司的抗辩主张,就是认为合同义务已经全部移转,但此观点在本案中明显无法成立,理由本文前已论及。
并存的债务承担,学者一般认为是指“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只是减少了承担的份额。也有学者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以他人之债务有效成立为前提,第三人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不论学者的定义有何不肉食品,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所以,并存的债务承担又可称作共同的债务承担或契约加入。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2种形式:
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
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