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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关于P2P平台在网络借贷诉讼纠纷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 平台的诉讼地位。

    平台在网络借贷诉讼中,不直接作为诉讼当事人。但不排除以下三种情形:

  1.投资人诉借款人的借贷纠纷中,平台应充当证人,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

  2.如果因为平台起草的居间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投资人可以就居间合同违法对其造成的损害对平台起诉(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

  3.因平台没有尽到居间信息服务责任损害借款人利益的,借款人就此起诉平台。

  二、平台作为居间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9部委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平台是提供信息的居间者,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合同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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