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