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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吗?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抵押人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重复抵押的。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我国允许一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只要重复抵押的总价值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重复抵押的定义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设立抵押权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包括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所谓再抵押,亦称为复合抵押和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再抵押的设定,须以抵押物的价值扣除已设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而且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出该余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而所谓重复抵押,指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可以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与再抵押的共同之处在于:抵押物都只能有一个,而所担保的债权则必须为两个以上。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再抵押是就抵押物的余额设定抵押,数个抵押权并不重叠,而重复抵押是就同一抵押物的价值再次设定抵押,数个抵押权是重叠的;

  第二,在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额在抵押权设定时小于或等于抵押物的价值,而在重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权设定时可以大于抵押物的价值;

  第三,在再抵押中,数个债权理论上可能会得到全部清偿,而重复抵押必然有部分债权超出抵押物足以清偿的价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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