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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著作权纠纷代理词案例有哪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北京XX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在张一诉传播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被告制作的《张一画苑》网页,前面是对张一先生的介绍和评论,后面引用了张一先生的一些作品对张一先生的艺术特点进行说明,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是被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其次,被告并没有以他人作品冒充原告的作品。在对张一先生山水画作品进行介绍的时候,出现了他人的书法作品,这是由于上传网页时出现了链接错误造成的,稍有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张一先生是一位山水画家,山水画作品和书法作品表现形式不同,艺术特点各异,二者具有质的不同,仅凭视觉就足以彻底区分,以他人的书法作品冒充张一先生的山水画作品的说法不符合常理。

  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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