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上的重要概念,本文要讨论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问题,首先需要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进行阐述。这两个证据学概念实际上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学领域,为便于论述,本文仅讨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问题。
(一)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学说,有行为责任说、双重标准说及危险负担说等学说观点,在现阶段占主流的观点是“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处于真伪不明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际上采用了上述危险负担说观点,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即是把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首次明确地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明确了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将作出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利的裁判结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时,无疑应按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在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审判实践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