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债权债务

从民间借贷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

 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1.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配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审判实践中大多为此种情况),则不仅仅要考虑《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还应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类举证责任应债务人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免除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3.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有否认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三、效仿金融机构的做法,建立债权人的风险预警机制

  笔者前段时间通过到四大国有金融机构座谈,金融机构对放贷预防风险的机制值得我们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借鉴。通过调研发现,所有金融机构除了农业银行的“三农”贷款外,其他种类的贷款如涉及已婚客户,它们都要求夫妻双方在贷款合同上面签字,以确认该笔贷款是否夫妻双方合意或者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可以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设定一条债权人风险预警义务,让债权人在借款时即对债权的实现尽到自我警醒义务。1.在比较大笔的借款时,像我们的金融机一样,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果举债人配偶否认该笔借款是夫妻合意举债,此时,可以要求举债人在借款凭条上注目此借款为个人借款;2.债权也可以在夫妻一方借款后,通过书目面形式告知举债人配偶,如该配偶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则可在今后审理案件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