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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执行第三方债权

 一、如何执行第三方债权

  向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的事实,由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这个通知书,第三人享有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的内容是:1是否有债权;2是否到期;3是否认可通知书上载明的数额或是部分认可。对第三人的异议,执行法院没有审查的权利,提出异议即可生效。

第三方债权

  二、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

  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第三方债权保全的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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