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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广州民间借贷律师-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管辖、提前到期、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的类型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司法实践中,类似借款合同的纠纷还有委托贷款纠纷,典当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与经济的下行,近年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基于本律师长期承办借款合同纠纷的经验,本文将具体对民间借贷纠纷予以阐述。
 
民间借贷纠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出借人(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因此在签署与履行合同时容易出现差错,没有保存有利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对此法官开庭前都要做出以下方面的法律审查。
 
 
一、重要裁判要点的预备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 自然人之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 . 非自然人之间: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间借贷
 
1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
 
6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含合同法第52条。
 
(三)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逾期息或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所得。
 
 
 
二、审理要素分解
 
(一)本金
 
1 . 出借金额:用以确定本金及利息。
 
2 . 出借日期:用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及利息何时起算。
 
3 . 出借方式(转账、票据、存款、现金等):不同出借方式将导致法官认定出借事实的难度,也会影响法官的心证标准和当事人被分配的相应举证义务,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二)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1 . 利息的计算标准:用以确定利息(该事实认定的原则:以书面约定为准;书面约定无法确定的,看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无交易习惯的,认定为无息借贷)。
 
2 . 罚息(或表现为利息+违约金):用以确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 . 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
 
(三)担保
 
1 . 担保方式:人保、物保或兼有,其中,物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
 
2 . 担保主体:个人亦或是单位,如系单位的,被担保人与该单位系何关系?
 
3 . 保证期间:是否有专门约定,如无,则按照债权到期半年计。
 
(四)还款
 
1 . 还款时间: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也涉及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事实。
 
2 . 还款数额: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
 
3 . 还款性质:需审查当事人在还款当时是否明确归还性质;未明确的,按照先归还到期利息超出部分再归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认定。
 
(五)权利义务主体
 
1 . 适格原告:一般为出借人或持有借条借据之人,亦可能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其中,出借人主体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 . 适格被告:一般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亦可能包含上述债务人之配偶(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审理难点)。
 
3 . 第三人:原告为受让债权且被告就债权事实提出异议的,为查明事实,法院一般应追加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需着重掌握的审理技巧
 
实践中,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甚至在借贷行为之初就有专业律师参与设计规避法律的方案,形式合法的高利贷、赌债等民间借贷十分普遍,当然,借款人随意否认借款事实和虚构还款事实的情形也层出不穷。
 
(一)掌握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方法
 
仔细核实借贷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职业、出借人是否为专业放贷人和借款用途等情况审慎认定,不轻易否定借据或借条真实性,但在借款人提出反证证明出借行为与借据、借条存在出入或出借行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情形下也不能轻易认定借据或者借条的证明效力,而应当综合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据此进行心证开示并重新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着重审查当事人就借款、还款等案件事实问题的陈述与证据表现是否一致?
 
1 . 尽可能要求借贷双方陈述借款细节及提供款项往来的证据;
 
2 . 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来对事实进行推定;
 
3 .时刻注意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
 
为提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效率和质量,就需要将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审查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争议;
 
2 . 甄别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如存在不明确的,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
 
3 . 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与其起诉或答辩主张是否相符,如存在主要事实缺漏的,要求原被告进一步举证或作出明确说明;
 
4 . 听取被告答辩意见并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从而确定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
 
 
 
(三)审查起诉和答辩的相应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缺漏?
 
案件事实按步骤、有条理展开,便于证据交换、节约审理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为高效、高质、顺利审结案件打下良好基础。
 
1 . 基本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在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时一般会提供借条借据或借贷合同。
 
2 . 大额借贷的印证证据
 
但是,起诉证据往往并不足以达到证明完全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明标准,如在大额的民间借贷中,虽然原告方已经提供了借贷合同,但法官在审查并决定开庭之前还应当询问原告是否有钱款交接的其他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供,如存有款项交接的其他证据的,明确告知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复印件。上述证据复印件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时一并送达给被告当事人。
 
3 . 反驳证据
 
同理,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到的反驳事实也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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