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下面华律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对提单债权性质的不同观点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
1.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提单合同”的提法经常见于诸多海商法学著作。这种看法又可梳理出以下三种观点:
(1)代理说,主张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收货人订立的,具体签订合同的托运人只是代理收货人行事。
(2)合同让与说,主张提单转让使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也进行了一次“合同让与”,收货人因让与成为运输合同下新的主体。
(3)第三方受益人说,主张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是为收货人利益订立的运输合同。
2.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单所具有的债权性质也源于合同关系,但这一合同并非运输合同,而是在持单人、承运人之间因“要约、承诺”而新产生的独立合同,即“默示合同”说。认为提单债权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理由与第一种观点不同。它不认为提单关系是运输合同的派生,而认为是一种新产生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