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漏诊癌症如何赔偿
近日,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院方因漏诊致使癌症病人错失治疗时机,最终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27万元。
2006年12月,李女士因“左乳房胀痛不适”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乳腺增生、乳导管炎,遵医嘱用药。半年后,李女士病情加剧,到某附属医院复查时,被诊断为乳腺癌IV期。随后,李女士两次住院并三次化疗,前后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但最终没有挽回性命。
李女士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洛阳某医院误诊,延误了疾病最佳治疗时间,同时附属医院在治疗中也存在不当,为此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医院辨称,该院诊断正确,符合治疗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附属医院辨称,自身诊断无误,治疗方案正确,患者死亡属于疾病进展转归所致,与院方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显示: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过失行为与李女士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附属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李女士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医鉴定无法准确判断李女士的死因与医院的诊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后果;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存在不足,但与李女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漏诊”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例如患者摔倒,当时局部无红肿,X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并未错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时治疗能避免残疾,但因为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即使医生当时发现(如上述所述骨裂),但患者病情并未发生骨裂错位加重,治疗仍按第一次就诊医生开处的制动休息,未给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患者也没有增加损失,按照我国司法审判原则,及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判定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