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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取得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这里所指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医疗技术人员,他们都是直接为患者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因而是典型的医疗事故的主体。但除这些人员之外,在医院非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例如,有的医院领导担心被拖欠医疗费而下令拒收危重病人,或者为多收取手术费、住院费,不顾自身条件而下令滥接病人,以至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再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的正常进行的,或救护车司机不坚守工作岗位,延误对病人的会诊、转院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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