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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为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及受理鉴定申请的渠道及条件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渠道: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共有三种: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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