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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医疗举证倒置构建强制性医疗意外险

举证倒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弊端,实际上立法者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也已做出了努力。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提交的二审草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做了调整,改变了以往医疗侵权的“过错推定”,而以国外立法多采用的“过错责任”为原则,即诉讼双方就医疗“过错”举证时,要由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疗机构承担。

在律师看来,《草案》中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是相对于无过错归责原则而言的,即医疗机构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按照过错推定来进行归责的,过错推定实际就是过错归责原则下的一种特殊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

“不能简单地认为《草案》取消了原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而应当理解为《草案》限定、明确了医院的举证责任范围,也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范围仅限于: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是否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否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如果医院通过举证证明不存在上述事实,就可以认定医院无过错。换句话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机构不需要举证证明该损害结果由何而致,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手段无瑕疵即可。”王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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