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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诉讼律师-房屋被查封错误,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案例】张某持借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其偿还借款30万元,并在一审中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依申请查封了李某名下一套房屋。

  而李某在该套房屋被查封前,已和第三人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王某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

  后,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并未向李某实际出借30万元借款,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解除了房屋查封。

  【李某咨询】因张某申请保全导致李某向王某承担违约金,其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一、张某对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

  张某明知其未向李某实际出借借款,却以借条为证向法院起诉李某,并申请法院查封了李某的房屋。张某申请查封李某房屋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李某因房屋被查封产生损失。

  李某在房屋被查封前,已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被查封,导致李某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因此向王某支付了违约金。

  三、张某申请保全错误与李某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房屋在查封后,无法办理转让手续。法院依张某的申请,办理查封李某房屋手续后,李某无法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导致其违约并向王某承担违约金。所以,张某申请保全错误与李某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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