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公司法务

广州公司律师-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继承怎么办?

  济南李先生咨询:

  李先生的父亲是A公司的大股东,A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即李先生的父亲李某和吴某,但因为之前的一次纠纷,两位股东的关系一直紧张。上个月底李某不幸离世,事出突然,未立遗嘱。李先生是李某的独子,想继承李某的股权及李某生前的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李先生问需经何种程序及手续?吴某现在一直对李先生避而不见,李先生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包括李先生在内的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应当获得对李某所持A公司股权的继承权,无需经过吴某的同意。但由于公司法没有从程序上规定确认股东继承人的程序、方法,因此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某一股东究竟有多少合法继承人,程序上很容易陷入僵局。因此,一般可以通过继承公证或者由法院判决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权,以此保障其办理A公司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当然,从A公司的现状看,由于吴某很不配合,股权继承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处理公司如何运作问题。公司的董事长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并不能继承,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由于李某是大股东,李先生继承股权后当然也是大股东,故很有可能通过有关选举、决议成为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