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亲友”范围的司法认定

  对于集资对象既有行为人亲友又有其他社会公众的情形,司法认定不宜一概而论。

  1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对亲属的认定,原则上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于其他亲属,应在确定亲属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相互间关系如何,日常交往是否密切,借款的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关于朋友,应作限制性理解,从认识方式、交往基础、持续时间以及借款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关于单位内部人员的认定,可参考“朋友”的认定规则。

  2 对于集资对象既有亲友、单位职工等内部人员,又有其他社会人员的情形。如果均为非法集资行为指向的对象,均应纳入社会公众的范围;最初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向亲友、单位内部职工集资的,不计入非法集资范围。

  3 对于通过中间人居间介绍而直接出资的人,应纳入社会公众的范围;间接资金关系中的实际出资者一般不纳入社会公众范围,但集资者明知名义出资者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实际出资者应纳入社会公众范围。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