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
为卖淫组织“打辅助”两案29人均被判刑最高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1
2015年始,肖某组织肖某某、张某、王某光及何某楠等人入股,经合谋分别在恩平市某华酒店、江门市某水疗会所内组织多名女青年向他人提供性服务。
其中,张某负责恩平市某华酒店的技师管理,何某楠负责江门市某水疗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潘某、冉某香分别负责酒店、会所的日常收入统计及发放工资、提成等钱款。
被告人梁某强、梁某林、刘某碧、陈某卫等十六人先后加入该酒店、水疗会所,并多次介绍多名女青年向他人提供性服务。
2016年始,被告人王某光、杨某经合谋后,先后纠集、招募被告人钟某、代某双、贾某、范某慧,在白云区某大厦206房内对外招募多名女青年,并运送至上述某华酒店等地有偿提供性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肖某某、张某、何某楠、王某光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潘某等二十三人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中杨某、钟某、代某双、贾某、范某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决:被告人肖某等五人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杨某等二十三名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其中九名被告人因情节轻微,适用缓刑。
案例2
2018年1月开始,陈某受雇于同案人段某、田某(均另案起诉),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某商务大厦二楼的桑拿休闲公司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担任该桑拿休闲公司收银员一职,并负责控制前台遥控器以帮助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与打击。
同年3月20日,民警到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陈某及涉案人员共计40人,缴获避孕套若干只,现金1818元,以及遥控器、电脑等涉案物品和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