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河法院对被告人林某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经审理,天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据悉,林某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约三百多万元,令人惊叹的是本案绝大部分被害人竟是被告人的大学同学、高中同学、初中同学,俗话说“不熟不吃”,实在是让人心凉。
案情回顾
投资、生意有门道?
同学朋友纷纷被骗
在同学和朋友眼中,林某家境优渥,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出手阔绰,不仅是中国移动某分公司采购部副总,而且与广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小张是林某的大学同学,想起这几年的被骗经历,他悔不当初,“我们是大学同学,几年前,他说他家里亲戚要借壳上市,可以让我买到原始股。后来,他又介绍我买“某汽配城”项目的商铺。再后来,他说他是中国移动分公司的副总,可以把我亲戚朋友弄去上班,但有费用。这几次投资和出钱,前前后后,我投了一百多万进去了。他还了一部分钱,可他现在还差我几十万。他还说可以搞到价低的苹果手机卖,我便介绍我朋友向他买手机,我朋友也被骗了几十万。唉!”
小王与林某的关系更久一点,是初中、高中同学,小王觉得,这些年,自己被林某这个老同学骗的是团团转。小王回忆到,“从2014年开始,他不是说出于工作需要、欠高利贷要还,就是说他的银行账户被锁,让我汇款到他和他朋友的账户中。这样来来回回的,我亏了15万。到了2016年,他说他是移动公司的高层 ,有低价苹果手机可以卖,他可以让我投资购买。我转账30万给他,却只收到十几万的货物。这些年,我被他骗了快30万块。”
2016年7月,另外两名受骗人气冲冲找到林某家里讨债,两方人争吵不休,受骗人最终选择报警。至此,林某连环诈骗的“疯狂游戏”终于停止。在侦查阶段,林某坦诚,“我其实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家族成员与广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一点关系。从2011年开始,因为生意投资失败,又欠了五百多万的高利贷。为了还钱,虚构了各种事实充当借口和理由,几乎把同学、朋友和亲戚骗了个遍。”
“高管”实为普通职员
行骗套路太“缜密”
原来,林某所谓的“高端商务人士”“富二代”形象全是他自己一手策划的,目的就是夸大自己经济实力,骗取他人信任,利用了同学关系不会轻易怀疑其暗藏的不法意图。事情真相颇为令人感到意外!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协查回复函》中表示,林某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曾于2010年10月25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担任分公司政企客户中心集团客户经理,属于一般员工,并非公司的管理层,主要负责维系、开拓移动公司的市场业务。
广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声称,林某本人及其家人并非公司员工,也不是股东成员,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林某所谓的“某汽配城”项目,根据广东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从未开办“某汽配城”项目,且目前所有商铺仅作租赁使用,从未对外销售。
林某所言全是谎言,那演技高超的林某究竟是如何骗倒一批同学朋友呢?据林某本人“揭秘”,他一共采取五种方式获取信任,骗取钱财。
第一种,谎称自己是移动公司的高管,可让人采购到低价的苹果手机,在交易初期,他通常会倒贴一部分钱,以市场价从市面上购买相应数量的苹果手机寄给对方。林某心想,虽然亏损,但成功交易以后更容易骗取对方的信任。随后林某再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对方向自己支付大笔款项。
第二种,编造广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自己家族生意,可购买该公司原始股获得高额回报,以此骗取他人钱财。
第三种,在编造自己是移动公司高管的基础上,谎称自己可以介绍移动公司的项目,以需缴纳项目保证金为由,骗取对方的钱财。
第四种,依然是在编造自己是移动公司的高管的基础上,以需要北京的银行账户为其银行账户做账为由,骗取他人的财物。
第五种,虚构“某汽配城”等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对方钱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明知自身负担无力偿还的巨额债务,却仍虚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采购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编造可低价采购到苹果手机、可购买相关公司的原始股份、可投资参与移动公司的相关项目、可低价购买楼盘、商铺、外汇用于投资、可安排亲属进入移动公司工作等各种事实,分别骗取12名被害人的钱财共约34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案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被告人林某与本案大多数被害人虽然曾系同学、朋友关系,但其系通过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强大的身份(公司高管)从而获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其编造各种事实持续骗取被害人投资款项,被害人系陷于被告人林某虚构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钱财,与通常的民事活动中自愿出借款项行为有明显区别。
案发期间被告人林某已身负其他巨额债务,而其本人却无任何偿还能力,虽然被告人林某得款后在被害人不断的催促之下曾有退还少部分款项的行为,但该行为仅是被告人林某从其他被害人处转移款项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且至今为止本案被害人的钱财损失均未挽回。
整个案发期间,被告人林某在获取被害人钱财时从未当场与被害人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者出具凭据,也从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在数年的时间内大范围的持续积极作为,该行为亦明显区别于通常的民事活动。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