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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提出。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受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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