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过程中,误工费用的计算与否与其被认定为工伤并无直接关联性。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上下班往返途中,由于遭受非自身主要责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这些劳动者在成功获得工伤认定之后,若选择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工伤赔偿,那么在此情况下,误工费用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依据误工费用的存在来推断该劳动者是否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推理方式属于本末倒置、因果倒置的错误逻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