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合同纠纷

广州合同律师-

  2018年年初,从外地到广州市白云区打拼多年的梁先生遇到了一件……不,是两件烦心事。

  第一件事,就是自己在白云区打拼多年来一直陪伴在身边的好朋友兼合作伙伴叶先生于1月份去世了,多年老友阴阳相隔,实在让人悲痛。

  可悲痛还未过去,梁先生很快发现自己面临着第二个问题:原来,梁先生与叶先生于2015年期间签订了一份《建房合作协议书》,并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将大半生打拼赚得的97.5万元款项作为合作款转账给叶先生,叶先生去世前按月向其支付合建厂房的租金收益,可是叶先生去世后,叶先生的家人拒绝承认《建房合作协议书》。

  眼看着自己辛苦打拼大半生赚来钱打了水漂,回到家里后妻子也整日抱怨不停,梁先生最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并于2018年3份诉至白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确认其与叶先生签订的《建房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2. 判决各叶先生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概括继承《建房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

  3.判决叶先生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向其支付从2017年12月至实际履行之日的租金分红款。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叶先生的家属却认为,《建房合作协议书》属无效协议,根本没有履行,梁先生给叶先生的90多万款项属于双方资金拆借款项。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建房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合建的厂房原先是由叶先生与李某干、李某建出资合建的。梁先生现持有2015年6月-2017年10月份租金收支表复印件,但叶先生的家人对租金收支表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审查后,法院依法追加了李某干、李某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经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劝说,第三人李某建决定到庭参加诉讼。

  李某建到庭后确认原告持有的租金账目分红表是由李某建的老婆制作的,并确认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其与叶某、李某建的租金分红款已经支付给叶某的家人。对于叶某与梁某之间的协议其表示并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叶先生与梁先生签订的《建房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内容来看实际是约定梁先生以出资获取叶先生就兰花街某号厂房享有的权益之75%的份额,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建设,共同承担风险责任和共同分享利益成果”,就法律性质而言,双方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该个人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条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先生要求对此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建房合作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叶先生死亡后,其妻子、母亲、儿子、女儿作为叶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叶先生死亡后已经实际从李某干、李某建处领取了兰花街某号厂房的租金分红,四被告当然应当概括继承《建房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

  梁先生提交其名下个人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在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多次向叶先生转账支付多笔款项,四被告虽主张相关款项为叶先生与梁先生之间的资金拆借,双方实为民间借贷,但对此未能进行举证,故对四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梁先生主张其已实际向叶先生支付出资款的主张予以采信。

  同时,梁先生现持有的兰花街某号2015年6月-2017年10月份租金收支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干确认该收支表系李某建老婆制作后提交给叶先生,故从常理上推断,叶先生将上述租金收支表提交给梁先生应该是为双方结算分红款,故认定梁先生主张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其已实际收到叶先生支付给其的分红款具有高度概然性,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四被告现已收到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份的租金分红款,故应当将其中75%的款项支付给梁先生。2018年5月份及以后的分红款,由于李某建、李某干及四被告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四被告应分得的金额尚无法确定,梁先生可待李某建、李某干及四被告进行结算后再另行主张,本案中暂不予处理。

  据此判决:一、确认梁先生与叶先生签订的《建房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四被告概括继承叶先生在《建房合作协议书》中的合同义务;三、四被告向梁先生支付70843.5元;四、驳回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先生的妻子、儿子、女儿、母亲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