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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法院如何认定低速电动汽车销售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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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对车辆使用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未尽到善意的提示义务而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销售者亦可据此向生产者主张权利——瞿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尚无专门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故无法对其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评价,也不存在不得生产、销售的问题。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角度而言,应依法认定与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销售者对案涉车辆使用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未尽到善意的提示义务而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销售者亦可据此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案号:(2017)苏0991民初90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总第862期)

  评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裁判有三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低速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层面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而撤销合同,双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上道路行驶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经销商扣除折旧后返还购车款,购车者返还案涉车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本案的处理结果。首先,案涉车辆的生产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谈不上违反国家标准。同时,在经销商将案涉车辆属于低速电动车、目前尚不能登记上牌等有关情况已告知购买者的前提下,亦不宜认定销售者构成欺诈。其次,购车者对案涉车辆物理属性上的质量是认可甚至满意的,只是在法律属性上对案涉车辆身份存在误解,尚不构成重大误解,故不能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最后,交警部门查扣后,客观上导致购买者上道路行驶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被告未尽到善意的风险提示,故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扣除车辆折旧后双方返还。这样既有助于倒逼生产、销售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推动低速电动汽车国家标准的出台,又有助于激励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取尽早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从而解决低速电动汽车的法律身份问题。

  一、合同是否有效

  案涉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因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低速电动汽车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故不宜认定案涉车辆的生产、销售存在违法之处。而案涉车辆买卖行为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包括案涉低速电动汽车在内的电动汽车产业,目前是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和新兴产业,从法律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角度,亦趋向于认定合同有效。就本案而言,认定案涉电动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自始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能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当出现足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不确定事由时,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或解除合同,亦有利于各方面主体利益的稳定、平衡和矛盾纠纷的最小化处理。

  二、是否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很难认定被告当时有欺诈原告的故意。被告也把案涉车辆属于低速电动汽车、目前尚不能登记上牌等有关情况告知了原告,原告亦曾购买和使用过类似车辆,对该类车辆的性质较为了解,其购买和使用案涉车辆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能提出充分、可信的“如果被告如实告知我就不会购买”的意见,不足以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中认定被告构成欺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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