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作为金融机构,审查和识别客户身份既是首要义务,也是重要的风控环节。而保证签章(摁印)真实性是当务之急。如果相关合同或者业务凭证上的签章虚假,即不能代表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关条款或者约定就无法对本人产生约束力。金融机构为此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在业务实践中,经常存在各种客观因素导致客户本人无法到场或者金融机构无法上门服务。此时,如何判断合同、业务凭证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本人签章的真实性尤为棘手。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签章是否真实,或者如何操作能让自己在今后的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呢?
一、面签
即合同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签章确认,是常规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应有之义。面签是保障签章真实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但并不意味着面签就不存任何风险。风险无孔不入,面签同样存在风险。
其中,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规范上,例如客户自带褪色笔签字、字迹潦草、指印纹路模糊、伪造印章、多页合同书未加盖骑缝章、合同修改不规范、合同存在污渍或者缺损、空白合同等。所以即使合同(业务凭证)是通过面签获得,经办人、审查岗(授权人员)、审批岗仍应把好关,尽职审查。
为防范合同面签相关风险,一要坚持有序签约,签约过程要在视线范围内及掌控下进行,防止有人趁乱“浑水摸鱼”和“作假”;二是认真开展书面审查,包括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和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该资料形式和内容完整、有效、规范。坚持“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字、亲见原件)为原则,尽量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原件。同时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坚持面谈制度,通过当面询问、验证,了解客户真实的经济能力、社会关系以及借款意愿、担保意愿等信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二、公证
《公证法》第2条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中载明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最强的证明效力。
所以,公证也成为了金融机构经常应用的风控措施。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公证可以保证当事人签章的真实性,但并不能保证公证内容和效果是金融机构所预期的。
同样有人故意在《公证书》中设下陷阱,常见的,例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只载明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签章(摁印)的行为和事实,并不审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授权事项、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要素,而该《授权委托书》并非金融机构规定的统一文本,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拟定或者由公证机关提供,部分申请人便借机在《授权委托书》上打起“马虎眼”,例如只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的手续,而关于是否办理业务、办理何种业务的意思表示只字未提,也未对代理人签署相关文本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承诺,致使该《授权委托书》无法产生有效的授权效果,被法院认定为无权代理。所以,尽管相关资料经过了公证,但是书面审查工作仍然不能放松。
三、录像
录像是“视听资料”中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符合3个条件: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客户签章过程进行录像保存,并结合案件其它物证、书证、证言等证据,一般已能证明签章的真实性。
但在审查客户提供录像时,仍应认真考量,消除疑点,着重注意以下2点:
一是能识别客户面部特征或其他有效认定身份的特征;
二是能保证接收到文本是录像记录的原件。录像存在疑点的,应要求重新录像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证明。规范的录像应遵循如下步骤:
第一步:客户表明身份,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证明;
第二步:客户对签约文本的内容进行说明并签章(摁印)。如果条件允许,应令客户通读全文,包括落款期限。若条件不允许,应至少明确签约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号、特殊标记等)。
第三步:客户展示签章状况。影像应能清晰的反映出客户笔迹、指印纹路、印章状况等。
第四步:客户对采用录像方式签章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步:客户明确录像时间、地点、摄像人、将采用何种方式将录像与文本原件送达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