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合同纠纷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的;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的;

  (六)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的;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方式并无强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