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集体合同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二、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发布)
5、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三、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范围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企业。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