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2、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