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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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