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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只要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合同的方式,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合法合理的更改。
合同的变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参见《民法典》第五条)。此外,合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利于自身的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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